当下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视频传播都很随意,近日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规范网络试听节目的传播秩序,下方了《关于加强微博、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》。
《通知》要求,利用微博、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,应当取得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(AVSP)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,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。
对于取得已持有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的机构,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业务。
没有持有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、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,要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,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,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,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。
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、微信公众号等,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。
除此之外,还有很重要的一点,《通知》指出,在微博、微信等社交平台上传播电影、电视剧等相关影视剧要具有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》或《电视剧发行许可证》。
利用微博、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、网络电影、新闻节目、纪录片、专题片、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,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。微博、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。
另外,《通知》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内利用微博、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。